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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max問:
我借錢給朋友,本票與保管條都簽本金的兩倍,說好兩個月償還,並且每個月給予15%的利息,利息是他自己開,我說5%他還不要,現在我跟他說只要還實際本金就好,利息什麼都不用,但他依然無力償還。請問我可以上法院裁定本票嗎?那法官會說要還兩倍還是實際的?會被說高利貸嗎?會被他反告嗎?
律師謝岳龍答:
成立《刑法》重利罪有3要件,一是乘他人急迫、輕率、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,二是借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三是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,如成立重利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。
讀者如知悉朋友需錢恐急,而要求每個月給予15%的利息,年息即高達180%,即符合即可能成立重利罪。相反的,如果是朋友自己開口要以每個月給予15%利息,讀者並要求支付利息,且事實上也未取得利息,就不會構成重利罪。
又本票上記載的發票金額雖為實際借款金額的二倍,讀者仍可向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,因法院僅就本票的形式進行審查,實際上本票債權是否存在或多少,並非法院審查的對象,是法院裁定准許的金額就是本票上記載的金額。
但是,本票發票人如認為本票上記載的金額,並非實際上借款,仍可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。(呂志明/採訪整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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