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-06-14 10:48聯合報
鄭男駕駛轎車行經路口未禮讓救護車,發生車禍,消防局提告求償修理救護車費用,法院判賠20多萬元。圖/報系資料照
高市消防局瑞隆分隊去年2月下旬載發燒老翁與家人前往就醫,行經一心一路和民權二路交叉口遇紅燈,救護車鳴警笛通過,鄭男駕駛的轎車未禮讓救護車當場撞上,救護車車頭旋轉180度側翻在地。高市消防局向鄭男求償修理救護車費83萬多元,高雄地院審結,根據肇事過失責任、修理車輛零件折舊等比例原則,判處鄭男賠償修理救護車費用20萬2761元,仍可上訴。
高市消防局表示,撞毀救護車輛仍未修理,瑞隆消防分隊現有5輛救護車,包括撞毀的救護車在內,不影響救護能量。
判決指出,車禍事故送高市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,鄭姓高雄汽車借款車駕駛有聽到執行任務救護車警號,沒有立即避讓為肇事主因,然而駕駛救護車林姓消防隊員,沒有注意顧及其他車輛安全為肇事次因。
高市消防局提告,修理救護車費用包括零件費66萬9040元、工資費用16萬1900元,加起來83萬0940元,消防局執行緊急救護任務,交通法規上有道路優先權,認為汽車駕駛過失責任百分之九十。
高雄地院審理認為,當時救護車駕駛林姓消防隊員依規定開啟警號,有明顯視聽警示其他用路人聽見知曉,且有特別通行權,認為汽車鄭姓駕駛應負有要高度注意義務,鄭姓駕駛應負責事故百分之八十責任,消防局負百分之二十責任。
判決指出,遭撞救護車出廠日期2009年5月,距離發生事故2016年2月23日,折舊年數為6年又10個月,已超過耐用年數5年,根據行政院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」、「固定資產折舊率表」,因此零件修復費11萬1507元(66萬90406元÷(5+1)),再加上工資費用16萬1900元,消防局請求鄭男賠償救護車輛費用應為27萬3407元,其他超過範圍請求,屬無據。
判決指出,救護車應修復必要費用為27萬3407元,消防局負百分之20過失責任,請求賠償修復費用為21萬8726元(27萬3407X0.8)。
判決指出,鄭男主張其汽車因事故受損,維修費可抵賠償救護車費用,鄭男修理汽車花費7萬9827元,鄭男付80%過失,抵銷金額1萬5965元(7萬9827元X0.2),請求賠償金額20萬2761元(21萬8726元-1萬5965元)。
資料來源引用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0/252316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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